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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地铁站口猝死案地铁集团判赔31万147755元

发布时间:2021-01-13 13:17:14 阅读: 来源:薯类厂家

“女子在地铁站口猝死案”地铁集团判赔31万1477.55元

11月26日上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广受社会关注的女子在地铁站口猝死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地铁集团对于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职责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地铁集团赔偿原告何某某、梁某某311477.55元,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新闻网11月26日讯(记者 张玲 通讯员 谢婷)11月26日上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广受社会关注的女子在地铁站口猝死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地铁集团对于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职责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地铁集团赔偿原告何某某、梁某某311477.55元,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新闻网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提到梁某的死亡虽然并非地铁集团直接导致,但“地铁集团员工到达现场15分钟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已超出了一般人能接受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合理限度”。

经审理查明,死者梁某于2014年2月17日上午10点27分乘坐深圳地铁2号蛇口线到达水湾地铁站C出口时在通往地面台阶中段处倒下。2014年2月17日上午10点31分,被告地铁集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梁某进行观察、喊话,10点40分被告地铁集团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10点46分被告地铁集团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该日上午11点18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2014年2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显示梁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

被告地铁集团提交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卡》显示,被告地铁集团对其员工进行了包括“急救培训”在内的安全教育培训。《深圳地铁乘客伤亡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第5.1.3条规定:“车站对伤势轻微的伤者(如有较浅的刮、划伤、碰撞伤痕等)进行简单的救助,若伤者需要可协助拨打120急救电话。伤势严重(如有较大伤口流血不止、昏迷等)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就近医院,并视情况及时通知地铁公安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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